国际化视野下对经济空心化问题的反思
——兼论社会金融生产力及金融法律理念的重构
作者:李宗发*
内容提要:本论文针对中国经济的两个空心化问题,在国际化视下从社会经济两大基本问题自主资本、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反思,然后进一步反思和讨论社会金融生产力、金融法律理念重构,最后对经济空心化防范、社会金融生产力解放及金融法律从多个层面进行思考。提出重新思考金融法律理念,解放社会金融生产力,加强自主资本、知识产权,来根本性解决经济空心化等问题,并提出了金融都江堰工程等观点与构想。
关键词:经济空心化 金融生产力 金融监管 金融使命 金融创新
引言:
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2011年GDP已达47.2万亿元,金融总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82.7万亿元。然而,社会金融生产力并未得到良好的解放,金融反作用于经济远未达到其所应有的贡献,目前中国经济已出现两种空心化,一种是资本外国化,民族经济空心化,表现在社会金融生产力未充分解放,中国丰富的金融资源不能及时转化为资本,自主资本不足,从而在外资竞争下处于劣势,外资依靠其强大的实力收购并吞着中国的各行各业,许多民族企业、民族品牌、民族资源东家外国化,用外国媒体的话说,中国的经济一半已不属于中国。一种是知识产权乏力化,实体经济空心化,表现在金融远离自主创新,远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施,使中国一方面创新受阻,一方面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企业生产仍然主要是模仿山寨,从事着低利润的生产;微薄的利润使得金融远离实体经济,游离于房地产、煤矿和虚拟经济之间,实体经济空心化,从而2011年出现温州许多企业家跑路、跳楼的不幸。
造成中国民族经济空心化和实体经济空心化的原因直接表现在资本外国化和知识产权乏力化,从更深层原因分析主要是金融法律政策重构不及时,社会金融生产力未得到良好解放与安排。
我们将针对中国目前存在的如上问题,在国际化视野下首先从经济两大基本问题自主资本与经济自主权、知识产权与经济脊梁进行反思,然后进一步反思和讨论社会金融生产力、金融法律理念重构,最后对经济空心化防范、社会金融生产力解放及金融法律从多个层面进行思考。希望促进中国金融法律理念的及时重构,充分解放社会金融生产力,增强自主资本和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国际化视野下自主资本与经济自主权
(一)世界资本主义时代
人类已全面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社会化大生产可分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两种运行模式。董辅礽等中国现代经济学者则从资源配置来阐释存在这两种经济运行模式“稀缺的资源需要合理配置,配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指令性计划经济,另一种是市场经济。” 一个世纪以来人类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远比计划经济更务实。
市场经济必然需要资本,靠资本来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每个人要想挣钱养家糊口,必须受雇于“有钱人”,必须听从他的管理和分配,至少目前人们都还需要为面包而奋斗时是如此。资本作为组织者也就几乎主宰着一切,它控制和安排着人们的生产活动。不仅一个社会如此,在整个世界市场一体化下,整个世界也就处于资本主义时代,谁控制资本,谁就是管理者和分配者,谁就能控制一个跨国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间接投资或收购的他国企业的命运,谁就能主宰关于劳动价值的分割。
(二)国际资本的性质
有人指出,国际资本有时是天使,有时是魔鬼。建设一国经济造福民众并非其目的,它只有一个目的,追逐利润,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逐利不择手段,掀起过许多经济灾难。如1997年造成亚洲金融危机,使有主宰21世纪之势的东南亚,一夜之间繁华落尽。在近现代的中国,国际资本也曾扮演了非天使的角色,在重工业方面,外国资本1936年控制了中国铁路总长度的88%,石油工业的99% ,冶铁工业的95%,织布机的56.3%。国际资本对中国的民族工业进行挤压,抑制了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国际资本撤走后,中国几乎一穷二白,这一教训,现代中国不能忘记。
(三)自主资本与国家经济自主权
截止2010年底,FDI在中国已超过11200亿美元,项目近72万家。长期依赖国际资本即外资虽然造就了一时的繁荣,但也使中国企业大批被挤垮,国内市场和要害企业大量让外资占领。如零售领域,沃尔玛、麦德龙、家乐福等外资企业借助其强大的资本聚集能力,在中国占城掠地,将中国开的无数小店、超市挤垮,他们已经基本上控制了中国大部分一线、二线和三线城市的定价权,不仅控制着中国的物价,而且通过垄断定价,在销售环节牟取更高的利润,将中国的财富分配走。
我们强调自主资本和经济自主权,并不反对世界资本对中国或有的贡献和益处。我们憧憬着天下大同,然而那还是一个漫长的未来。现在就不用区分国外资本、民族资本为时倘早。要知道,谁控制了资本,谁就主宰了经济,谁就主宰了财富分配和命运。
二、国际化视野下知识产权与经济脊梁
现代的许多重大问题,离开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很难根本性解决,包括金融问题和经济空心化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实质
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来源于创造劳动,所发明创造的成果实际上是种类财富,如所劳动创造的某一著作、某种电脑、某种零件,皆是层级或大或小、或高或低的新种类财富,因而可以无穷生产复制为若干数量的个体财富。智力创造的新种类财富经法律确认为某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经营获利权,并进行保护时,即获得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实质就是对劳动创造的种类财富的独家经营获益权。与个体物权相比,个体物权最多只是对数得清的多个物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则是对一种类物在一定时期类的权利,我们在2009年的有关知识产权专著和编著中已作了较系统的阐述。可以预见,随着人类社会化生产大分工的深化以及创造发明在二十一世纪的兴起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进步,知识产权将进一步成为人类社会最大的一类财产权。
(二)现代经济核心竞争力
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创造代替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成了最关键的财富之力。创造劳动所创造获得的劳动成果就如原始社会对于劳动捕获的鱼、寻摘到的野果等,不能再任其它人随意掠夺,它必须为其劳动者所有,必须得到社会的尊重,必须以道义和部落规则仍至后来的国家法律进行保护,即使长期以来对智力创造成果的模仿掠夺已习惯成自然,但是到了立规矩的时候。因此知识产权在近现代社会,必然就会逐渐得到相应的保护,由它的创造劳动者或权力继受人享受相应的劳动成果权。
当知识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时,它所正义垄断的不是一台电脑,而是一种类的电脑,不是一片芯片,而是一种类的芯片,因而它的权力人对该种产品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就拥有唯一的专营获利权,它因正义垄断而可获得高额的利润。人类的生产除个体物权的用益外,更广区域、更大规模的是种类财富的复制生产,因而知识产权必然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在竞争中最具差异化的且不容复制的优势,它所建起的竞争防线足以形成一大片产品或说市场的王国,因此知识产权也就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竞争力,是包括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或称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实施能力的综合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与社会经济脊梁
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是社会经济的脊梁,从而也必然是国家金融强劲、稳定的根本保障。我们抽取了十五个国家作样本进行研究比较,对其专利申请量与其后来的GDP对比分析发现,知识产权成了现代社会经济的脊梁,知识产权做得好的,通常都有相应经济总量。以2007年居民专利申请数量为例,第一位日本333498件,第二位美国241347件,第三位中国153060件,第四位韩国128701件,第五位德国47853件,第六位英国17375件,第七位法国14722件,第八位意大利9255件,第九位加拿大4998件,第十位西班牙3267件,第十一位波兰2392件,第十二位以色列1615件,第十三位泰国945件,第十四位马来西亚670件,第十五位孟加拉国29件。
与之相对应的2008年GDP分别为:第一位美国143300亿美元,第二位日本48440亿美元,第三位中国42220亿美元,第四位德国38180亿美元,第五位法国29780亿美元,第六位英国27870亿美元,第七位意大利23990亿美元,第八位西班牙16830亿美元,第九位加拿大15640亿美元,第十位韩国9535亿美元,第十一位波兰5674亿美元,第十二位泰国2721亿美元,第十三位马来西亚2222亿美元,第十四位以色列2018亿美元,第十五位孟加拉国819亿美元。
从前述居民专利申请数量排名与GDP排名比较可以看出,尽管一国的经济总量受国土面积、人口数量、资源条件等许多因素的影响,甚至汇率变动、虚拟经济膨胀对GDP数据也会产生影响,但是知识产一般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知识产权越有实力的,通常GDP越高。
在研究WIPO专利报告中,欧洲的知识产权数据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以2005年居民专利申请数量为例,德国48367件,英国17833件,法国13985件,意大利约8860件,西班牙3040件,瑞典2552件,奥地利2270件,荷兰2217件,丹麦1658件,希腊540件,冰岛47件,尽管决定GDP有许多复杂的因素,然而,从本国居民专利申请数量,基本确定了欧洲各国经济强弱的排名。虽然掌握资料有限,我们还是用创新的方法以2006年的GDP与2005年的居民专利申请数量来研究经济及金融危机问题,发现结果与后来的欧债危机相关性惊人的一致。我们计算出的2006年知识产权支撑系数为:德国1.69、英国0.76、奥地利0.73、瑞典0.69、法国0.65、丹麦0.65、意大利0.50、荷兰0.36、西班牙0.28、冰岛0.26、希腊0.24;经济膨胀系数为:德国0.59、英国1.31、奥地利1.36、瑞典1.46、法国1.54、丹麦1.55、意大利2.01、荷兰2.76、西班牙3.56、冰岛3.85、希腊4.12。后来的欧债危机,德国基本影响不大;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影响严重;特别是冰岛、希腊,包括西班牙,都濒临破产。这进一步证实,知识产权缺乏,国民经济就会缺乏经济的脊梁,实体经济空心化后,一旦危机无情地揭开了经济的面纱,人们就会发现泡沫里面没有几件家当。振救希腊,不要认为从金融上注入资金或债务减免就大功告成。从整个欧洲居民申请专利数量的总和只有十万件,不及韩国一国,预示着豪华欧洲的没落,从而也就预示着金融的衰落。
三、国际化视野下的社会金融生产力
在对与经济空心化问题密切相关的社会经济两大基本问题研究后,本部分我们进一步研究讨论社会金融生产力的问题。
(一)社会金融生产力的概念
社会金融生产力是指整个社会的金融资源直接或间接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核心生产力,增强社会财富生产的能力,在国际化背景下,还包括其转化为自主资本、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国际竞争的能力。
白钦先提出了金融资源理论,认为金融是一种社会性战略资源,是稀缺资源; 何风隽则使用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概念,认为金融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源本身的配置和对其他资源的再配置。 两位学者的观点有许多真知灼见,但用社会金融生产力的概念更好。
(二)国际化视野下的金融使命和社会金融生产力
金融一般承担着如下三大使命:第一使命是做好财富的量化和财富的储存,这是金融最基本的使命。第二使命是作好融通,担当经济血液的重任,这是金融在现代大生产下最重要的使命。第三使命,直接提供终端服务,这是金融在现代社会所派生出来的新使命。金融在实现其前述三大使命,特别是第二大使命时,其还应承载着社会金融资源公平分配的责任。
在国际化视野下社会金融的使命,远比封闭环境下的使命复杂,除了如上一般使命外,还包括:提高本国经济主体国际竞争力(核心生产力)的使命,保持社会金融民族性和资本自主性的使命。
如上金融使命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金融生产力与金融的使命是密切相关的,社会金融生产力实际上也就是其做好金融融通、提高本国经济核心生产力、保持社会金融民族性和资本自主性的能力。
(三)社会金融资源所有权的辩析与金融生产力的问题
金融是属于金融资本者还是属于全社会,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社会金融资源所有权的辩析,涉及到社会金融资源运用的深层法理和金融法理念的重构问题。
西方法学理论如英国法认为,人们将钱存到银行里,钱的所有权归银行,银行只是对存款人负债而矣。毫无疑问这是为着金融资本家利益而作出的阐释,将全社会储存的庞大财富视为金融企业负债所有,因而可自由支配谋利,值得商榷。
现代的大量钱财自己保管存在不安全性和不方便性,因此人们将货币化的财富存在可信任的银行里,这些货币应该属于储存者的,银行只是负保管责任。银行给人们的概念就是安全存放财富的地方,与钱庄不同。由于银行将存款人暂时不动用的那部分货币放贷给他人,从而获利颇多,其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来储蓄,因此不仅未收保管费,反而给予一定的存款利息,这并不影响其具保管性质的存款合同关系。任何100元钞票只是100元财富的凝结,将100元存在银行里,从形式上所存入的是钞票这一财富凭证,实质上存入的是相当于100元价值的财富,以后取款时,银行不需要返还同一张钞票,但必须返还相同的财富。
因此,银行里的钱扣除银行资本后,全部资金都是整个社会存放银行里的财富,而不是银行自身所有的东西。在金融资源的使用上,银行就不是所有人,而是社会金融的代管人和运营人。其承担着相应的公共职责和提高社会金融生产力的重任,在保障存款安全的基础上,应该实现金融资源的公平和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这也是本文主张的要从金融资本者控制下追逐金融剩余价值的工具,转变为贡献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四)国际化视野下经济、社会建设对社会金融生产力的要求
在国际化视野下经济、社会建设要求金融承担起其社会金融生产力的重任:第一,满足自主创新的需要,向自主创新领域注入充足的的资本,促进自主创新向高、精、尖发展,创造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技术;第二,满足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的需要,使每一项优秀的发明创造都能及时转化生产实施,创造效益,增强实体经济的竞争能力;第三,满足组织大规模生产的需要,使企业生产摆脱自有资金不足的限制;第四,满足组织市场销售的需要,使企业产品服务有能力打开国内外广阔的市场;第五,满足对抗外国资本的需要,向社会经济的各领域提供高效的资金,使自主资本充足,抵抗外国资本的过度渗透和控制。邢会强副教授指出,应将金融机构统一定位于金融服务提供者。
四、国际化视野下的金融法律理念重构?
社会金融生产力决定金融法律,然而现有的金融法律同时也反作用于社会金融生产力。因此我们需要构建科学的金融法律系统,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一)金融法律理念重构的思考
在金融法律的理念上,金融法律要服务于社会金融生产力的解放,而不是让社会金融生产力服从于金融法律,首先考虑的必须是生产力的充分解放,然后才是考虑进行必要的规制、监管。郭锋教授指出,现代的金融法本质上应是金融服务法,在注重适度监管的同时,更应注重金融业的服务功能; 波斯纳也认为,财富最大化应当是法律体系的最合理的伦理基础。
要重构金融法律理念,金融法律的定位、监管的适度性、实现的效果评价等方面需作相应的转变:
在金融法律的定位上,应该由金融监管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变。曾筱清教授等指出,应更加注重服务职能,更加强调金融业务的服务性,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
在金融法律监管及金融自由的适度性上,永远没有恒定的假定条件,因而没有永恒的一条标准,市场经济总在亚当.斯密和凯恩斯之间高速前行,有时亚当.斯密多一点,有时凯恩斯多一点,长期极端地走向任何一方都不会有好的结果。
在金融法律实现的效果上,金融法律必须与生产力的解放协调好,要考虑安全稳定,更要考虑国际竞争力。金融一方面是经济建设的成果,一方面是经济建设的起点,因而金融法律就要注意,金融不专属财富成果,金融同时是社会再生产的起点,不能将其守得死死的,管得过死,就会扼杀社会再生产的能力。
(二)对金融监管的反思
脱离了核心生产力,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任何金融法律要想越发严密的监管,都将是越发的千疮百孔。美国经济的复苏不是靠监管得来的,而欧盟的债务危机,也只会在越发监管中灾难深重,如果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复苏甚至可能压制了生产力的话。
金融危机不仅只有一种,它有两种:一种是目前金融失落的危机,一种是长期金融贫乏的危机。我们要防范第一种金融危机,更应该摆脱第二种金融危机。我们要大力解放金融生产力,才能摆脱长期金融贫乏的危机,而监管也只是在钱很多的时候才有意义。
(三)金融都江堰工程初步构想
在思考我们的社会金融及相配套的金融法律政策时,都江堰水利工程可以给予我们启发。或许,我们应该做好两项现代工程,一项是知识产权平原工程,一项是金融都江堰工程,以承载起未来的发展。
如果说在生产上金融如水的话,那么金融法律当然包括金融中心建设则如都江堰水利工程,需要科学地制定。都江堰给我们金融法律重构上的启示主要有几点:
1、金融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监管住一切,首要目的是如何服务于生产灌溉之用。因而法律允许的金融自由必须足够大,要充分满足广阔领域上生产、生活对金融的需要。
2、在金融紧缺时,金融法律政策要有金融聚集功能,将宝贵的金融充分导向最重要的生产领域。法律选点取势很重要,应在知识产权高地布局,这样宝瓶才会有聚集功能。
3、金融法律要有排沙防於的功能,将有毒金融排除出去,抵御暴利的诱惹。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其必然会滋生出不利的有毒金融,危害社会,这需要我们在不会限制金融生产力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法律设置,将有毒金融排除出去。
4、金融法律还要有防洪功能,抵御、限制超过需要的金融洪流,特别是国际金融洪流的冲击。这就需要我们金融法律上设置好总控的防洪功能,流入的总是恰好地满足着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把过多的不利金融因势利导分流出去,避免金融洪流的冲击。
5、建立科学、公平的引导、分配系统,将社会金融资源引流到广阔的各生产领域。如果社会金融资源分配不公,就会使许多生产领域得不到金融的灌溉,致使许多本有望长成参天大树的幼苗干旱而死。这需要我们在金融法律政策上建立科学、公平的金融引导、分配系统。
五、国际化视野下关于经济空心化防范、社会金融生产力解放及金融法律的一些思考
国际化视野下,经济空心化的防范主要是解放金融生产力,促进社会金融资源与核心生产力联姻,做好自主资本与自主金融建设。
(一)国际化视野下的社会金融生产力解放及金融法律的保护
中国的金融法律政策,是到了思考改革的时候。也许,借用亚当.期密的主张,市场上每个金融持有人为了谋取自己的私利,恰好贡献于社会。金融自由不是洪水猛兽,甚至金融风暴或许都算不了什么,它只是偶然发生,金融禁锢则猛于虎,它年年月月使生产力活生生地窒息而死。企业由于得不到社会金融的支持而弹尽粮绝最终倒闭的案例举不胜举,每一天都在发生着。
长期以来,一提到金融,仿若囚犯与洪水猛兽,监管唯恐不够。这是一种思维误区,就如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一提到企业经营自由一样,担忧发生资本主义那样的市场混乱无序和生产过剩。在金融禁锢下,必然会使中国丰富的金融资源不能及时转化为自主资本,从而在外国资本竞争下处于劣势。金融监管要注意,如果过度地压制了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很可能我们用钢筋铁笼罩住的不是一只雄狮,也不是一只金牛,而是一只可怜的瘦狗。
即使发生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和2010年欧债危机,但不能否定金融创新,否定社会金融生产力的解放。危机是任何国家每过一定时期就会必然遇到的周期性低迷或损伤性价值还原,不用大惊小怪。重要的是建设好经济中最核心的生产力,建立起强健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财富基础原则或称价值基础原则,增强抵御和化解危机的能力。如美国,从19世纪下半叶,美国就靠知识产权立国从而经济得以发展成世界第一强国,即使遭遇1929年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经济终究不倒;即使全世界都恐慌的2008年金融危机如火如荼似有摧毁美国之势,但实际上没那么严重,美国的GDP2007年为140618亿美元,2008年143694亿美元,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下降到141191亿美元,但短短一年后的2010年其经济恢复增长达到146242亿美元,2011年150944亿美元。而欧洲则如我们前面所分析一样,即使如英国的统一监管、荷兰的双峰监管比较严密,然而欧洲开始在知识产权上落后,危机一来,深陷危机而久久不能自拔。当我们正研究与美国不同的英国、荷兰甚至日本、韩国金融监管模式时,接着的欧债危机也使我们对各国模式感到茫然。实际上,我们更应该将视野投向核心生产力上。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应该放在第一位,监管放在第二位,核心生产力发展好了,金融危机才能更好地避免和化解。
应该说明的是,我们主张社会金融生产力解放,是指向实体经济、知识产权的解放和自由,并不是说向虚拟经济解放和自由泛滥。前者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实实在在地发展,即使或有一定的弊端,但是益处远远大得多。而后者则不同,吹起的美丽泡沫预示着将来等量的灾难。前者需要金融法律的支持、促进和保护,而后者需要金融法律进行规制和监管。
(二)国际化视野下社会金融资源与核心生产力联姻及金融法律促进
在现代工业化大生产时代,有四大生产要素:技术(知识产权)、资本、人口、资源,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和资本。现代资本许多来源于社会金融资源,应该让金融与知识产权很好的联姻。大凡世界上成功的企业或国家,总是有贤美的金融挽着核心生产力走进婚姻的殿堂。核心生产力因为金融的支持而才能更好地发展,金融因为核心生产力的发展而也才会获得更好的繁荣。
纵观历史的发展轨迹,以及对当代苹果、三星等的迅猛发展和惊人利润的分析,我们应该足以看到,现代最核心的生产力显然是知识产权的创新以及实施,应促进金融与知识产权的联姻。就如李扬先生所主张,高技术产业化需要特殊的金融支持。 郭锋教授也指出, 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一经出现,就被喻为推动美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于处在转型和结构调整期的中国经济,也非常需要资本与企业的结合。 而我们的金融在与最核心的生产力联姻的情况如何呢?金融往往抛弃嗷嗷待哺的自主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的实施,每年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实施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近现代中国一直延续的最大失误是,总是远离展开世界竞争的核心生产力。至今为止,金融仍然追逐着暴利,追逐有钱有势者,而抛弃了社会的战略性投资,抛弃了对民族经济脊梁的支持。所谓的VC风险资金投资也极为有限,所投资的项目许多是成熟的,如2010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809亿元,项目所处阶段总体分布为:种子期10.2%,起步期17.4%,成长期49.2%,成熟期20.2%,重建期3.0% ,名副其实的风险投资只占GDP的0.05%,不可能起到魔术棒的作用。就是PE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也奇怪地集体后移搞IPO,谋求暴利,从天使到魔鬼。 在全球市场一体化下,知识产权是最大的战略,如果中国将金融与知识产权联姻,相信会有一个不可估量的未来,也才能更好地防止经济空心化和金融危机。
2011年下半年温州发生的许多企业家跳楼、跑路事件,引起了对实体经济空心化的关注。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乏力化,深层原因是社会金融资源与核心生产力联姻的缺乏。温州的模仿式小商品生产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纵容,会在一时获取到丰富的财富,然而毁掉了现代财富之力,大家都模仿时,利润也就降低了,于是实体经济就走到了末路。一些干脆带着此前赚得的庞大资金去炒房、炒煤,或者抽出低利润的实体经济中的资金搞高利贷。这都是知识产权脊梁失去后的一种昏头转向。金融与实体经济是相互促进的,金融来源于实体金融,又要返回实体经济,然而在再次返回中,其不仅受到转化渠道的影响,更受到实体经济对其的吸引力。当实体经济利润很低时,金融就会对实体经济失去兴趣。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就会象四处寻找猎物的野兽危险和有害。这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主要方案是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以及鼓励金融到国外去投资。这是否是解决温州困境的良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关键是社会金融资源要与核心生产力联姻,金融法律政策需要做好这一促进。同时还要做好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因正义垄断所以才能获得高额的利润,当失去保护后,知识产权也就徒有虚名,也就不会有高额利润,不会有金融的青睐。在解决紊乱如麻的诸多经济社会问题上,要纲举目张,首先解决核心生产力问题,这一问题解决好了,会带动许多问题的解决,包括金融问题的解决。
金融与知识产权这一最核心的生产力联姻,是中国金融包括各区域金融未来应走之路。但资本的质性,以及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模仿经济的偏爱,必然需要相应的金融法律和制度的引导、鼓励、促进,甚至是强制性安排。
(三)国际化视野下自主资本、自主金融建设及金融法律监管
国际化视野下,中国必须做好自主资本、自主金融建设,在金融法律监管上应该防止资本外国化和金融外国化。我们正在进入国际一体化的时代,然而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并非大同。因而,一谈到国际化,我们有必要“逆潮流”地反思一下门户积极洞开主义,有必要“逆潮流”地反思一下那些过于激进的经济国际主义精神。发展经济,不仅要让老百姓能有工可做,更要让老百姓有生意可以做,有更多人走向富裕。
1、国际化视野下对防止移民潮导致自主资本外国化及金融法律监管的思考
根据有关人士的调查显示,个人资产超过亿元的大陆企业主中,27%的已经移民,另有47%的正在考虑移民。主体外国化的结果,必然是财富外国化和民族资本外国化,导致中国经济的空心化,对中国无论是经济还是金融都很危险。
为了防止移民潮下自主资本外国化,需要解决方方面面的问题,在金融法律上一方面要实行民族资本外国化的监管和外国资本主体中国化的鼓励,另一方面应推进建立普富的社会,不能将社会的金融资源集中用于培养未来的移民者。英国衰弱的原因之一是大量英国人移民美国、澳大利亚,但其移民中更多的是中下层民众,而中国现在的移民大多数是中国财富的聚集者,带走的不是一片白云,是全中国大量的家当,其害尤烈。金融监管上不能熟视无睹。
2、国际化视野下对建立牢固的民族金融支柱及金融法律监管的思考
银行的富贵化趋势及垄断暴利,使得四大国有银行目前成为众矢之的,从而出现要让四大国有银行私有化和进一步引入外国资本的倾向。我们须对此保持警惕。银行承担着财富储存、经济融通职能,适当地参与点外国资本在现代国际经济一体化下无可厚非,然而正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作为社会血液的金融是重要的命脉,必须掌握在自己手里。银行外资化没有必要。银行外资化,不仅是一个企业利润的巨大损失,而且是全社会浓缩在银行上的资源效益为外国享有。如中国工商银行,将10%的股份卖给外国,仅获得37.8亿美元,而外国一年时间就从中国工商银行赚了9.3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石化、中石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也是如此。金融法律上应该加强监管。
3、国际化视野下对建立牢固的民族资本支柱及金融法律监管的思考
建立牢固的民族资本支柱对防止经济空心化至关重要。就是美国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自主性、民族性,存在大量的影响投资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的法律,除具体行业的限制外,还有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的“防御法案Exon-Florio修正案”,对外国人收购美国公司进行审查、中止或禁止。我们要有国际务实精神,国际化不是目的,只是我们发展的一种手段。引入外资不要只为一时之利,要看到民族企业、自主资本被抑制的问题,要看到当地老百姓与创业机遇失之交臂。发展经济只是浅层目的,使公民富裕、幸福才是深层目的。在国际化下,我们一方面需要做好社会金融生产力解放,增强自主资本的形成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好金融监管,包括资本外国化的监管。
鉴于篇幅有限,如上是我们的一些简略观点。希望在国际化视野下,对经济出现的两个空心化问题进行反思,深入考虑金融法律理念的重塑和社会金融生产力的充分解放,以提高自主资本国际竞争力和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从根本上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
* 李宗发,中创富国(北京)科技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辅礽著:《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页。
数据来源说明:因汇率、统计口径差异等原因,各种版本的GDP数据差异很大,我们的数据综合了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两个报告,应该最接近十五个样本国的实际情况。
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第72-73、77页。
何风隽著:《中国转型经济中的金融资源配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邢会强:“金融法理论的变革与“金融服务法”理论的初步构建”,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76页。
郭锋:“金融法学科体系重构大纲”,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02页。
李霞著,《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17页。
曾筱清、马俊:“论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新发展”,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34页。
李扬著:《中国金融改革3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08页。
郭锋等著:《金融发展中的证券法问题研究: 以金融创新中的法律制度构建为路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
王元,张晓原,赵明鹏主编:《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1》,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8、15页。
陈玮著:《我的PE观:资深创业投资人陈玮的十年投资心路》,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2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