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保护研究:专利制度的变革 -中创富国(北京)科技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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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护研究:专利制度的变革

 

 

专利制度的变革
作者:李宗发

 

  现有各国法律的情况是,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专利权没有域外的效力。这一制度存在问题。知识产权的专利权、著作权为独有财产权,和其它财产权一样,其它国家的人也不能侵犯,专利的地域性状况必须打破。
  根据现在法律规定,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如果未经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即使是再优秀的创造发明也不享有专利权。尽管世界各国都如此规定,但我们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已非常落后,是一种典型的封建残留,已远不能适应二十一世纪的需要,不利于创造发明的保护。现实情况是大多数进行了创造发明的个人是没有精力也没有财力去申请专利的,专利几乎成了有钱人的专利。专利的国家授予制度,实际上剥夺了未申请者应有的权力。我们认为财富完成时,专利权就应自动产生。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只是类似公证一样,取得一种该专利为自己最先创造发明的初步证明而矣;而公示于众,是让社会知晓而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当然可能会出现专利权属的纠纷,但那是私法领域的问题,就如普通财产纠纷一样,谁主张谁举证。
  针对专利制度的落后性,我们有必要对专利制度进行一系列变革:
  (1)实行专利权自动取得原则。一项财富自其被创造者创造出来时就自动地拥有了专利权,不需要授予,以体现专利的天赋权;
  (2)实行改进性创造的补偿原则。后续改进专利所经营的收益须向前一专利者按一定标准支付适当的酬金,就如著作权的改编、汇编一样,某一原发性的智力成果为其原始发明者的专利权,其它人有权改进制造,但在原创智力成果的专利期内需付给一定的补偿费,这即有利于鼓励创造,也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
  (3)实行专利无国界原则。一项财富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创造者创造出来,他都应获得这一财富的专利权,任何国家的人未经授权许可,都不能经营获利。创造者所获得的专利无需到各国去逐一申请。我们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是可以实现专利无国界原则。
  (4)实行专利独享的瞬时原则。据统计,20世纪头10年,技术老化周期为40年,30年代则缩短为25年,50年代进一步缩短为15年,70年以后技术老化周期则缩短为8年左右。显然,一般的专利时间10年、发明专利20年的规定显然太长。部分专利如芯片等保护时间应更短一些。从全社会来看,专利瞬时原则符合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和共同富裕的精神,即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又基本保障发明创造者利益;即保障发明创造者利益,又督促其不断创造升级其新层级的专利。实行专利独享的瞬时原则,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走向共同富裕,同时可以促使创造者更及时地将所创造的财富进行实现,同时只有不断地创造更先进的财富才能保持“先期利润”,这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现代技术老化周期比十九世纪以前的显著缩短也决定了长时间专利保护的落后性。
  当然,和过去的专利制度一样,将来的专利制度无怎么变革,专利权的公开原则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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