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财富分配的探索及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
作者:李宗发
财富分配应该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对财富的功劳大小。这是一个首先必须考虑的因素,否则人类财富的分配就会迷失方向,一切以权势和非法的方式分割财富的行为便难以被革除。没有劳动就没有财富或者说没有贡献就没有收获,这就是社会分配定律。
第二个因素,具有公正性。这一因素显然是应该给予充分考虑。我们不能说对财富没有贡献的就绝对没有分配财富的权利,如残疾人显然是需要社会的公正与善良给予照顾。而老人和儿童他们不能参与社会财富的产生活动,但他们在任何时代都应该被赋予参与财富分配的权利。因此与上面社会分配定律相生相伴的还有一个社会正义定律:每一位弱者她都有生存与获得必要幸福的权力,即我们在本书中主张的共存共富原则。当然共存原富原则,共存是绝对的,即不能让某人或某些人大获利益,而让社会其它人无法存活;共富是相对的,即尽量大致共同富裕,绝对的共富至目前为止很难实现,但我们仍应该缩小贫富差距。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在二十一世纪不仅是指一个社会内的公正性,在若干年后还应该从全世界范围来考虑分配的公正性。
所为社会共存共富原则,就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应该携手实现共同生存,共同享受富裕幸福的生活。任何一个成员都有生存和富裕的权利,但同时任何一个成员都有为社会其它成员生存、富裕承担相应责任和作出相应贡献的义务。这是群体的基本自然道德。其中共存原则是最基本的低线,不能让一些人独自获利而让另一些人无法生存。其中的共富原则,则是一种人类的积极追求,即尽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享受幸福生活,当然共富原则只是一种人类的积极追求,且共富也只是相对性,社会现状决定了至目前为止还不宜讲求绝对的共富,也就是说共富是一种人类的积极追求的相对的恰当的共富。社会共存共富原则实质上就是社会公平原则、和谐原则、正义原则。
第三个因素,对文明的促进。财富的分配绝不能演变成赤裸裸的利益分割,必须对人类的文明有所促进。人类的文明与人类的幸福是相生相伴的,任何毁坏人类文明的利益分配都不是一种进步的财富分配。
第四个因素,对财富发展的影响。财富的分配还应该考虑到财富分配对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的促进作用。比如在某种要素紧缺的情况下,为了鼓励和扶持这种要素的发展以解决财富产生中的瓶颈问题,可以适当地提高这种要素的分配比例。
在人类的一定时期,财富发展的效率与财富分配的公平之间可能会存在矛盾。有助于财富发展的要素多分配财富利润,那么其它要素所分的财富利润就会下降,社会就显得不公平。而有助于财富发展的要素少分配或者与其它要素一样公平分配,财富发展的效率就会下降。但我们相信任何时期都有一个最佳平衡点。这一个平衡点就是如何最有利于整个社会整体的财富与幸福。紧紧把握这一点,就不容易陷入思想的误区。
许多问题总是很复杂的,不是用是或否就能准确表述。承接上一段的问题,我们想进一步阐述财富发展的效率与财富分配的公平问题,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只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不是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是现代社会。试想将大多数财富分配给资本者,而劳动者只能挣一丁点养家糊口的血汗钱艰难的生活,资本者聚集了大量的资本,也有很大的财富经营积极性,社会财富生产能力变得很强,但是由于社会中最多的人——劳动者们由于所分配的财富极少,只能艰难地养活自己和家庭,缺乏大量购买消费财富的能力,生产出来的财富再多也卖不出去。这反而降低了财富发展的效率。因此,一定程度的公平分配,实际上有利于财富效率的发展。也就是说,两个矛盾是可以统一到一起来的。
关于社会分配的问题,董辅礽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著名公式。在社会公平与财富效率之间肯定有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并且这一结合点将随着资本要素、智力劳动要素、一般劳动要素在财富中需缺度的变化以及人们对公平程度的要求变化而动态地变化。
如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对于我们考虑设计科学、公正的专利制度是非常重人的。一方面,至目前为止人类,特别是如中国等在财富分配上对于智力创造劳动者的分配还很不够,大大地影响了科研创造,最终影响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推进,因此我们应该依据其功劳大小和对财富发展的影响,将更多的利益分配向智力创造劳动者倾斜。另一方面,过去在专利法律上对智力成果进行有选择的专利授予和时间限制有其分配上的公正性和文明的促进性,将来专利设计虽然可以扩大专利的范围,确认和保护更广泛的智力成果专利权,同时也不是可无限、盲目扩大保护范围,时间上也不是说20年的保护时间就一定是科学的,我们应该进行综合的利益平衡,尽可能选取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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