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保护研究:智力创造、智力成果权和专利权-中创富国(北京)科技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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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护研究:智力创造、智力成果权和专利权

  

  

智力创造、智力成果权和专利权
作者:李宗发   

 

  专利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来源于创造劳动,其实质就是对所创造劳动的成果的经营获益权。智力创造的财富成果经法律确认为某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使用权时,即获得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逐步与动产权、不动产权并列,成为人类社会的三大类财产权之一。实际上知识产权就是对种类财富的权利,动产权、不动产权实际上就是对可以移动的个体财富、不可移动的个体财富的权利。可以预见,随着人类社会化生产大分工的深化以及创造发明在二十一世纪的兴起,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必将进一步成为人类社会最大的一类财产权。
  一、财富的定义
  在以创造为时代主题的二十一世纪,社会的经济基础已与十八世纪、十九世纪大为不同。因而我们需要用新经济理论来研究和探讨21世纪的专利法。我们首先需要认识财富的概念。什么是财富?所谓财富就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在现代社会,具体地说就是以商品财富为主要特征,包括非商品类的凡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它至少包涵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财富两大领域。以商品财富为主要特征,这是现代社会财富的一大特点。同时,除了商品类财富,还需包括非商品类财富才是一个完整的财富概念。包括物质财富,就是说人不能脱离物质在纯粹的精神世界中生存。但精神文化财富也是不可缺少的,并且随着物质财富的丰富,精神文化类财富所占财富的比例越来越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商品财富为主要特征,这是指现代社会而言。在自然经济时代,则是以非商品类财富为主。即使现代,非商品类财富也是不计其数,而且也非常重要。我们在研究整个社会经济时,不能仅以商品甚至是产品为研究考察的对象,应更全面地进行概括。我们需要区分经济学术上的财富与俗语中的财富。俗语中的“财富”是指可供支配的物质商品的情况,尤其是主要是指金钱。经济学中的财富则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幸福生活的依靠,它是新经济学术考察下的社会经济的最基本元素。金钱或者说货币其本身并不是财富,只是商品类财富的的度量工具、购买凭证而矣。经济学术中的财富即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即包括商品类的,也包括非商品类的;即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凡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属于财富。
  就专利法来说,主要对象显然是商品类的财富,非商品类的财富不需要进行交换,因此不能经营获利,因此非商品类财富不是专利法规范的对象,但法律确认为专利的商品类种类财富,侵权人即使自己制造自己使用,形式上虽为非商品财富,但其实质仍然是商品类财富。我们主张,在新的时代里不宜将专利局限于物质类财富,还可能包括非物质类财富,也不宜将专利局限于产品类财富、方法类财富,还可能包括服务类财富及其它类财富等,这样将来我们可以授予的发明创造范围更为广泛,这有利于促进各类能充分满足人们需要的发明创造。
   二、智力创造与财富的产生
  财富只能由人创造,其它任何东西都不能创造财富。具体地说财富只能是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创造。经济学的公律:

创 造
  人       财富

  财富由智力创造,而智力创造劳动,是指人们为探索获得新种类、新形式、新规格、新用途、新领域等等方面的财富,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它并非单纯的大脑思维活动,也不是重复性地制作产品的活动。比如,一个科学家发明一种超强物质,它不仅要进行大脑思维创新活动,还要在整体思维的情况下进行大量的实验活动。当然有的智力创造并非需要实验活动,但需要其它的活动,如作家创作小说,它需要在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下进行写作,并进行修改、润色等。
  也就是说,财富是在智力创造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当为智力创造劳动者创造创造完成时,这种财富在人类社会也就诞生了,进入了人类的视野,人类从此知道有这样一种财富,它有什么样的价值、功能,如何去制造,和如何去使用。没有智力创造劳动创造发明某种财富,人类是不可能知道和掌握这种财富的。这是我们研究专利制度的基础。
  三、智力创造劳动与劳动成果的归属
  (一)智力创造者对财富的贡献
  智力创造劳动具有探索性、创造性、不可替代性、风险性、偶然性的特点。智力创造者,他们创造了人类社会的财富,因此他们是人类的精英群体,它们在财富贡献中处于首要的地位,中国古代墨子也曾指出:“教人耕者其功多”。有什么样的创造才会有什么样的财富。没有智力创造者的智力创造,一切财富都不可能产生。没有高智力的创造,人类社会就难以发展,人们就难以享受到丰富的财富。当一个社会的智力创造者们创造出革命性的财富时,社会跟着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当智力者们发明创造出铜时,人们才从石器时代走进青铜器时代。当公元前五百年智力者们发明创造出铁时,人们才从青铜器时代迈进了铁器时代。当智力创造者们创造出电脑和因特网后,人类走进了信息时代。当智力创造者们创造出飞机时,人类也才会有飞机。当所创造的飞机每小时只能飞行800公里时,它只能飞行800公里。要每小时飞行10000公里,需要新的创造。要拥有舒适、节能、安全、快速的汽车,也只能依靠创造。可以说,人类至今为止所取得的所有伟大的文明及财富都是创造者来的。
一个社会要获得丰富的财富,需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智力创造者的贡献。那种将智力创造者的功劳进行压制的社会绝不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那种将优秀的智力创造成果给予尊重和保护的社会,社会创造的潜力就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二)劳动成果的归属
  显然,劳动成果应该原始归属于劳动者,至于其它专利权人往往是基于合同关系而获得智力成果权的转让。这种合同关系,或是雇用合同,或是委托合同,或是买卖转让合同,或是许可合同等。
智力成果归属创造劳动者等专利权人,也就是财富归属于权利人,并不是说专利权人永远占有这种财富中的每一个,其它人得不到财富。其它人可以通过交换等合法形式而取得相应财富。权利穷竭原则意味着经权利人同意而进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权利人无权控制其二次使用或销售;同理,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权利人无权控制该个专利产品的二次使用或销售。也就是说,权利人有偿或无偿,将一种财富的某一个财富所有权转移给了他人后,这一种财富的这一个财富所有权就归他人所有,种财富的专利权人无权控制所有权已转移的个财富再次使用或销售。 但是应该指出,他人得到的也只是这个财富的所有权,这个财富之外的这一种类财富所有权依然为智力创造劳动者所有。
  但无论怎样,劳动成果原始归属于它的劳动者。这是人类起码的文明,也是专利的前提条件。后来其它个人、国家、企业或其它组织,均是基于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所以付费雇用劳动者,并基于雇用合同,而在劳动者劳动获得成果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了雇主。雇主支付工资,购买的并不是劳动,而是购买劳动成果。若干人共同劳动获得一项劳动成果时,每个人具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权力,雇主所购买的是若干人的这些成果权力。劳动者劳动未获得劳动成果时,雇主根据劳动法也需支付工资,这并不是说其购买了劳务,而是其预期支付并非与劳动成果等价的一定的工资进行风险交易,当劳动无成果时有所亏损,而当劳动有成果时大赚其利而矣。
  因此,智力创造劳动成果即发明创造成果,原始地归属于智力创造劳动者。专利法所保护的实际上是对智力创造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保护。由于智力创造劳动者有智力成果所有权和独占经营权这一权力,因此当智力创造劳动者将这种权利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转移给他人时,法律也就对新的权力人的专利权延伸进行保护。
  四、从人类财富的获得类型对专利法律制度的思考
  这涉及到人类的财产获取制度。显然人类的财富获得有如下几种类型:
  1、劳动所得。通过劳动进行财富的创造或财富的实现来获得财富。这种获取财富的方式最悠久,是人类普通大众获取财富最主要的方式,也是社会财富的必然来源。
  2、投资所得。通过投入资本,提供土地、设备及其它资本与劳动者的劳动相结合,按功及权势获得财富。这是“地主”、“资本者”们获取财富的最主要公式。
  3、接受赠予所得。这是一种合法的所得。
  4、社会救济所得。这是社会弱者得到社会救济,所得到的救济财物可成为受救济者的财产。这也是一种合法的所得。
  5、赌博所得。这是人们在博奕游戏中,对于输家财产的获得。赌博是不产生财富的,只是赢家将他人的财富转移在自己名下,在许多国家是不承认赌博所得是合法的。
  6、抢劫所得。即违反财富所有人的意愿,强制从财富所有人那里将其财富据为已有。抢劫并非仅仅局限于个体的抢劫,还可能存在集体的抢劫。抢劫有的属于法律认为是非法的抢劫,有的属于法律不认为是非法的抢劫,例如奴隶主对奴隶主劳动成果的抢劫在奴隶制法律里是不认为犯罪的,并且奴隶制法律保护这种抢劫。
  7、盗窃所得。盗窃也不产生财富,而是对他人的财富秘密居为已有,是一种非法的行为。
  8、诈骗所得。诈骗也不产生财富,而是诱导他人在不知道真实情况下将自己的财富转移给诈骗者。诈骗所得也是一种违法的方式。
  9、其它所得。
  第5、6、7、8四类都属于非法的财富获得方式,通常不为法律认可。第1、2、3、4类则属于合法的财富获得方式,一般应该为法律所认可。特别第1类财富获得方式是人类社会财富的最根本源泉,其它类即使是合法的财富获得方式都是在人类劳动所获财富的基础上基于合同关系、社会管理关系、社会共存共富原则等衍生而来。而在第一类财富的获得方式中,因为劳动即包括一般体力型劳动、知识型技术劳动即实现劳动,又包括智力创造型劳动,我们即应该承认第一类实现型劳动者对其劳动实现的个财富成果拥有原始的所有权,又应该承认智力创造型劳动者对其创造发明种财富拥有原始的所有权,只是种财富对于人类影响较大,因而其所有权主要是独占经营获利权,宜综合考虑社会利益与智力创造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而规定在合理的期限之内而矣。
  一项智力创造劳动的智力成果,显然是高级劳动即创造性劳动所得,没有创造性劳动,永远不可能有智力成果。那么谁劳动的,智力成果就应该归谁。而过去和现代法律制度则认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他的劳动者所有,而是只有君主或国家授予其专利,才属于劳动者所有,未得到君主或国家的授权其它人可随便使用这一智力成果获利。而其它人使用这一智力成果获利,即不是劳动所得,也不是投资所得,更不是智力创造劳动者赠予其所得。因而人类社会近代史在智力创造劳动成果上仍显示出血淋淋的赤裸。在生产劳动成果上,就如过去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奴隶主夺取,最终人类革命进步到尊重生产劳动者的财产权,同样我们有理相信人类在智力创造劳动成果上也会进步到文明。
  陈世清在《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一书中这样写道:“知识经济是经济形态,知识运营是知识经济这一经济形态的经济增长方式。知识运营真正体现了经济模式的转轨、经济学科学范式的转换和经济领域中主体性原则的确立。经济领域中确立主体性原则,就是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

李宗发著《财富创造论:国民财富产生原理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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