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保护研究:创新成果的专利权-中创富国(北京)科技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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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护研究:创新成果的专利权

  

创新成果的专利权
作者:李宗发

  

  给予发明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专利”,已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专利”一词的通常理解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独占经营获利。根据《新华字典》,“专”是指独一,独自掌握或享有;“利”是指好处,利润。由于语境的不同,专利有时是作为动词在使用,有时又是作为名词在使用。从动词上来理解,所谓专利就是权利人对于某种智力劳动成果独占经营获利。从名词上来理解,所谓专利就是权利人可独占经营获利的某种智力劳动成果。
  “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厉王说荣夷公中,“荣公好专利”,意思是某人把利都独占了。其当时的含意与垄断、贪婪是同义词,并非对智力成果的独占经营获利,而是排除他人的竞争,垄断普通商品进行获利。中国汉代及许多朝代的盐铁专营,与现在的烟草专卖是一回事,并非对智力成果的独占经营获利,而是国家利用行政力垄断经营某一特定的商品,主要目的是为国家获得丰厚的赋税来源,因此盐铁专营、“荣公好专利”等不能称作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属于权势对普通商品经营获利的垄断,不是创造劳动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的专利,也不是企业基于获得创造劳动者智力成果权转移的专利。
  有学者将“专利”的基本含义归纳为:(1)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即是专利权的简称;(2)在另一些情况下,以“专利”表示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3)“专利”的含义,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patentability)的发明创造。过去许多人认为,一般情况下,专利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或者是“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具有专利性,符合专利条件,也不是专利。这些观点认为,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专利是特殊的发明创造,这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条件或者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3)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专利一词至少具有以下两个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想行使其中的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等,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专利权使用费。二是指专利技术,或者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有时候是指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有时候是指专利权所覆盖的技术或发明。认为英文中的“patent”与汉语中的“专利”一词相对应。英文中的patent一词来源于“letters patent”。 Letters是指证书,而“patent”则是公开的意思。letters patent则是指公开的证书,是指中世纪后期英国国王在授予某些技术发明垄断特权的时候,所颁布的公开的证书,任何人都可了解其中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使用patent一词指称国家专利机关所授予的专利证书和与之相关的专有权利。 可见,英文中的patent与汉语中的“专利”还是有着许多区别。?
  我们认为,如上观点主要是描述历史上对专利的看法,和对建立在过去观念的专利法律的分析。作为二十一世纪以科技创造发明为核心的时代,对于专利的看法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义,并将其运用于立法之中。
  实际上,一个人买了一辆汽车,这一汽车归其所有,其已当然地获得了这辆“汽车”财产的独占经营获利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一个人通过劳动,生产出一些产品,其已当然地获得了这些产品财富的所有权,包括经营获利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都是人类几千年来逐渐形成的普世规则。但是对于智力创造劳动者经过发明创造劳动所得的智力成果,即某种财富,几千年来并未形成赋予劳动创造者所有及独自享有经营获利的权力,在近代才出现了关于对智力创造劳动的成果给予专利的做法与观念。专利也就是智力创造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获得独自经营获利权的代名词,简言之,专利就对智力劳动成果独占经营获利。我们建议,不宜将君主授予或国家授予作为预设条件强加进专利的概念之中,否则专利法的发展很难有突破。
  专利与垄断有相同的地方,但却有根本性的区别。两者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是对于某种商品类财富的独占经营获利,即两者所指向的东西都是商品类财富,两者的权力人都在独占经营获利。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利是智力创造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即某种财富独占经营获利(其它专利权人,则是基于智力创造劳动者智力成果的转移而得以独占经营获利);垄断则是企业在某一区域内或广泛区域内,或在某一行业内,利用自己的资本优势、行政权力优势或其它优势,甚至是非法的暴力手段,排除竞争者,独占市场,获取高额暴利。专利是权利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具有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复制处置交换获利权的运用,这一权力天生并未侵犯任何社会成员的权益。而垄断除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其它多为运用强势地位,侵犯社会其它成员可以经营同样产品、服务的权力,排除竞争者,垄断者独自获取暴利,其往往侵犯了社会其它成员的平等经营权。
  作如上探讨后,我们下面来讨论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就是智力创造劳动者对其智力创造劳动成果所应具有的权利,即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及独占获利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最核心的内容,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支柱,
  过去的通说认为,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专利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客体是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是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者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也有另一种意思基本相致的定义,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 依据过去的专利制度思想,专利权与著作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但又表现出自己的特征:第一,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一种财富(一些学者称其为“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第三,就取得而言,著作权是自其完成时就产生,而发明创造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才可能取得专利。
  在过去的专利制度里,国家将发明创造当成了煤炭资源一样的性质,首先智力成果就如煤炭资源一样是君主或国家的,只有在君主或国家授予相应权力的情况下,被授权人才能独占经营获利,否则谁都可以经营获利。自封建社会晚期发源、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这一专利制度是不合理的。
  也有学者认为,专利权是发明者就其技术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中的技术发明在中国专利法中又称为发明创造。这种观点认为专利权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如关于产品的发明、关于方法的发明,以及有关产品和方法之改进的发明,等等;在有些国家,专利权的客体还包括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等。 这种观点在定义上未预设前提,虽然简洁和直白,但比较科学。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专利权是一种私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强调,专利属于私有权。当专利权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如禁止被告侵权和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中国,权利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查处侵权行为。
  我们主张专利权就是智力创造劳动者对其智力创造劳动成果所应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飞来之物,不是来源于君主授予或国家授予,而是来源于劳动。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相应的权利,这是人类数千年来形成的基本准则。科研创造属于劳动,只不过不是普通的体力劳动,而是属于智力创造劳动,科研创造者对自己智力创造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当然应该享有成果权。科研创造劳动者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不是封建君主的恩赐授予,也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授予,是劳动者的当然权利,其它企业和个人不得巧取豪夺。只是作为现代社会来说法律应该文明地确认而矣。我们的观点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体思想是一致的。只是现代立足于对经济、技术、社会更深入的认识,将劳动分为智力创造性劳动和一般(复制性)劳动,前者创造发明出新种类的财富,后者进行复制,或依样品、或依图纸、或依已创造出的财富的知识进行或农业生产、或工业生产、或商业服务或其它方式的复制而矣。当然在完全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智力创造劳动与完全复制性的劳动之间,还存在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技术性劳动,或许可以将劳动又划分为智力创造劳动、知识技术劳动、复制性劳动。专利法里的专利权应该为智力创造劳动者对其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专利权来源于劳动,来源于创造劳动者对自己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只是因为是种类财富所有权,因此法律在确认的同时应作相应的限制和例外而矣。
智力创造劳动者通过辛苦的创造劳动,获得了某一智力劳动成果,其应该对此智力成果享有所有权及独占获利权。具体理论我们将放在第二章进行深入探讨。
  总之。专利权,不是君主赋予,也不是国家赋予,也不应是法律规定,而是法律对智力创造劳动者的创造劳动成果给予了保护。只不过以往大多数智力者的创造劳动成果法律没有去保护罢了。法律并不一定是公正和科学的化身,只是制定它的人当时的意志、观念与态度而矣。在学术的层面来看,被法律遗忘的权利,并不是说就不是权利。
  从学术上研究法律与从适用上研究法律是两回事,后者是从法律上来研究什么是符合法律的“对的”而使人们正确遵守法律,前者是从研究什么是社会的“对的”来建议制定对的法律。专利法对于人类来说还只是新初生的婴儿,专利法的学术研究不应陷入只搞法律的适用研究;也不要以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做了这么样的规定,而认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观念与态度绝对是对的不容许学术的质疑和探讨。当然,由于本书的性质,在著作里我们的任务即要做专利学术的探讨,也要作专利法律的适用研究。作专利法律的分析介绍是让读者比较全面地掌握现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作专利学术的探讨是要在此基础上有更深入的思考。因此即有法律的适用研究,又有对不足之处的学术探讨,但两者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96页

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 178页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97页

?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第144页

? 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 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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